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上诉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只要“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就有权提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任何“不服裁判”,总有一定的理由,但“不服裁判”本身只是一种对裁判的表态而不是其根据,因此我国法律对提出上诉实际上并没有对理由作任何限制,只要不服裁判,表明了要求进行二审的态度,人民法院即不能因为上诉人未提出具体的理由而否定上诉的效力,更不能因为裁判本身是正确的而不准有上诉权的人上诉。对提起上诉不规定具体的理由甚至不要求说明理由,可能会带来滥用上诉权的问题,但是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保证被告人、自诉人获得第二次审判的机会,也有利于实现诉讼民主,保证审判公正。
二、上诉方式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此可见,上诉可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提出。采用书状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采用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后,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上诉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上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权人在提出上诉后正式要求放弃上诉的行为。
上诉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其权利主体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根据有关规定,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上诉权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允许。上诉权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依照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裁定便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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