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3、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
(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颁发任命书。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分别发给由总理、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市(州)长、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发给部门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聘任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公布拟聘任的职位、职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对象。
(3)对初选对象进行竞聘、面试、笔试或者举行答辩。
(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其职务自然解除,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3、对于兼职的规定
有关兼职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兼职过多过滥的现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三、国家公务员的免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 ,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1、免职情形。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2、免职程序。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免职事由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并发免职令或免职通知。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主要因为: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四、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 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门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均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如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署长、副署长、主任、副主任等。
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
五、国家公务员的任职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有拟任职务的职位空缺,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突破职数限额任职现象的发生。被任命的不同职务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拟任职位条件的基本要求。
1、任职情形
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予以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任免机关适时地实施任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任职程序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任用质量,提高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委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度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根据职位空缺和国家公务员的德才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说明拟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接到下级单位任职呈报意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根据任职的不同情形,职务层次的高低,对拟任职人选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具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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