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或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2、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总理办公会议
总理办公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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