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方式的国际逃税活动,严重地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反对国际逃税。
1、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税法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习惯法和判例法确定跨国纳税人申报国外税务的义务。通过税法规定报告义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主要的几种税法中,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制定独立的条款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另一种方法是在税收总法典中单独制定对全部税法有效的综合报告义务条款。两种方法各有特点,第一种方法规定的报告义务针对性较强,如果税务当局要扩大报告范围,会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更为系统化和综合化,对纳税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对与税收相关的所有事实都必须向税务当局报告。
针对目前跨国纳税人普遍利用银行的保密制度进行逃税的行为,某些国家还规定,如果案情涉及到伪造文件这类税收欺诈行为时,国内税务机关可以查阅有关银行帐户。例如美国国会1979年通过的《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将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经经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 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知海关。
2、针对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在这方面,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核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或发现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帐簿和帐户。例如,美国税务部门采用一种称为“净值法”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是对于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因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纳税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征税制度。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和资产负债表,就一个或两个税收年度的某项营业净值的增减额进行估计,并与其申报的所得相比较,由此推断出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法国税法对那些在两年期间内营业总额不超过50万法郎的贸易企业和不动产出租企业,按照这些企业在正常条件下预计可以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这种办法对于防止那些为数众多但又难以实行有效的税务监督和管理的小型企业进行逃脱,具有一定作用。
3、针对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的国际逃税方法,实行会计审查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的审核。例如,英、美、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税务报表的会计审查制度。许多发展中国也注意到加强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新加坡制定的会计条例规定,在国外从事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会计师审查常年的帐目报告。政府的经济发展局、商业犯罪调查局等部门拥有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常年帐目的权力。通过这种措施,可以及时发现伪造帐目和收付凭证等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从而追回税款,严惩责任者。
4、针对完全逃避税务监管的地下经营活动,加强法制监督。由于地下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又常常和国际走私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强化税收制度的同时,和国内、国际的司法部门联系起来,根据逃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有关当局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5、建立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加强国际税收的相互协助。在税收实践中,各国政府逐步认识到,国际逃税的治理单靠国内法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只有同时利用国际法的力量,才能较为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国际逃税现象。因此,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双边、多边的国际条约达成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国家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二是有关国家在征税方面互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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