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涉外税收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个人征收的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涉外税收的负担原则
涉外税收负担是指一国政府对它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义务人课税所造成的负担。
涉外税收负担的原则: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
1、优惠原则,是指一国采取低税率, 税收减免,提高 起征点, 再投资退税,投资减免以及 加速折旧等措施,使外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
按实施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原则。
2、最大负担原则,亦可称为从重原则,是指外国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负高于本国纳税义务人。
按实施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3、公平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义务人和本国纳税义务人按照同一套 税法规定的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义务人和本国纳税义务人在税收上承担相同的负担。
三、我国涉外税收的特点
1、中国涉外税制体现了税收负担从轻,税收优惠从宽和纳税手续从简三大特点。
2、中国涉外税制进一步完善需处理好的关系:
一是税收优惠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问题
二是税收优惠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四、管理制度
1、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管理制度
1994 年税制改革以前,涉外企业、外籍个人与内资企业和中国个人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制度。适用的税种有: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91年4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10月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等。1994年税改以后,尽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内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与内资企业一样开征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适应于涉外企业的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与适应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等 地方税种还没有统一,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内资企业开征的税种,涉外企业暂不征收,内外税制仍存在较大差别。
2、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自8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所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⑴非区域性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为此,至今仍实行分别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
⑵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⑶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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