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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与“反相混淆”

时间:2017-01-16 09:38:0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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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混淆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是指社会公众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误认,不仅指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还包括商品或服务关联上的混淆。只要消费者在依赖于某一特定商标去寻找特定厂商的产品却发生了迷惑,不能分辨,即可认为产生了混淆。 传统的商标混淆即为正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以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这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正向混淆中,考虑的是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

二、反向混淆

所谓的“反向混淆”是与“正向混淆”相对的概念,是指虽然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因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反向混淆中,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往往并不知名,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却具有较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其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导致在先商标权人不能自主使用其注册商标。反向混淆考虑的是在先商标是否与在后商标相混淆,较正向混淆的区别在于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均可能发生反向混淆。

反同混淆首先构成了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作为商标权人,它希望通过商标建立自己的企业、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确保产品来源及产品质量的稳定。同时,通过广告,商标可以保留在消费者记忆中,并因此获得一种同商品质量相独立的信誉。当出现反向混淆时,在后的商标权人通过大量如广告等商标使用行为,使该商标饱合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此时,在先商标使用人希望建立起的商誉与商标价值,被后商标使用人淹没,对于在先商标使用人而言,其注册商标的价值因他人的大肆使用而被抑制,商标的经济功能无法实现。

反向混淆的存在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在后商标人大肆使用他人商标而使该商标名声大害,消费者已认同该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联系,当在先使用人自主使用商标时反而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在后商标使用人。这种误认仍然妨碍了消费者及时地买到期望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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