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就形成了其作为新兴证据的特征:
一、无形性。
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二、形式多样性。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三、客观真实性。
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四、易被篡改、破坏性。
电子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等,也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五、复合多样性。
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这就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也极大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更使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的特点。
六、高技术性和精确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错误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电子数据的精确性相对于其它任何形式的数据是无与伦比的。计算机把它要处理的任何文字、图像、声音等统统都转化成二进制数码。电子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且很少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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