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收集的特征
电子数据取证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确认、识别、分析和归档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有其以下特征:
(一)取证主体的特定性
电子证据取证活动应由专业的人员利用专业设备和相关技术依法取证。
(二)取证活动高科技性和规范性
刑事犯罪中有一部分是随着技术发展而具有高智商的犯罪,该类犯罪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需要依靠高科技来规范取证。否则可能出现证据的湮灭。
(三)取证范围和对象的不确定性
电子取证的范围是无限的,存在于整个互联网之中。电子取证以电子、电磁、光学等方式取证,没有特定的取证对象。
二、电子取证的方法
(一)搜查和扣押
即为了收集电子证据,侦查机关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机房、原始计算机资料的存放场所或与犯罪有关的其他场所,并可以扣押有关的电子资料载体
(二)将电子证据转变为书证。
将电子证据变成文字或图片形式显示。通过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三)强制记录和保存信息证据
电子证据容易丢失或被篡改,因此在取证前可以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强制记录和保存信息证据。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收集并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资料。由于网络服务商具有资料保密和存储的义务,对于用户和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当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存放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的电子档案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一)公证保全的意义
在涉及网络电子证据的纠纷案件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复制、易改动、易销毁的特点,当事人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更加困难,因此当事人应及时采取申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保全的方式取得电子证据。
(二)公证保全的方法
1.介质封存法,对电子转证据的存储介质进行封存。
2.硬盘复制法,相关部门对电子证据复制,对复制的证据封存。
3.只读锁定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保护,只允许读取,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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