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2、房产赠与的条件: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房产赠与程序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2)身份证件、3)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4)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4、房产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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