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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时间:2016-12-15 09:2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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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8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在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要取得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2.必须是特定民事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人;

4.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被害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不能以被害人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被害人的法定损失;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提出了赔偿请求。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加害事实导致的物质损失的指控,不得虚构和任意夸大受害范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之一。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这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
  (四)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这里的“被告人”应当理解为仅指刑事被告人。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均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并应作出裁判:

1.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而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害的;

2.经过审理确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害的;

3.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害,其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的;

4.被告人死亡,但已查明其应负赔偿责任而且留有遗产,其遗产继承人应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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