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这里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指从刑事案件立案后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出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立案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尚不存在;在一审宣告判决后提起,则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所以,在这一过程之外,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或者法人等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民起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是,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起诉,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以及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程度和具体诉讼请求等基本内容。对口头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其内容详细记录下来,并应把笔录交提出人审阅,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表示同意。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与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要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不仅要受制于刑事案件是否成立,而且必须结合法院对公诉(或自诉)的审理一并进行。审查主要是确认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前述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并在7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符合提起条件的,决定受理;不符合提起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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