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的含义与计算方法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代通知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代通知金能否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兼得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赔偿金完全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赔偿金相对于代通知金已经能够较好地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惩罚用人单位的作用,所以无需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个月替代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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