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科
二、办文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审查内容
1、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申请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审查:
(1)在申请扩大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矿业权;
(2)申请扩大范围的地质资料;
5、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是否有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6、变更开采方式的,是否有相应变更的开发利用方案;
7、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是否有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8、因采矿权转让的,是否有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9、相关规费是否已缴纳。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受理当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分管局长审核。
(2)自收到分管局长“审核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管局长“审核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2、局长终审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发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五、申报资料与标准
1、关于要求变更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矿区平面范围的,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5、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完毕情况、依法开采情况的证明。
7、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采权价款(出让所得)的发票复印件。
8、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9、扩大矿区范围部份的地质资料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扩大矿区部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采矿权转让的,转让批准文件;
1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的有关材料。
13、国务院、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结果
1、同意:颁发变更登记后的采矿许可证;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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