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6日,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影公司)与定边县盐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州影视公司)签订了《电影〈三边红日〉摄制合同》,其中约定:《三边红日》总制作成本为145万元,其中西影公司投资100万元,盐州影视公司投资45万元;影片的项目立项、剧本修改、拍摄、发行(播出)等工作,均由西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盐州影视公司享有知情权;该片由双方联合摄制,共同署名,同享获奖荣誉;盐州影视公司代表陈丽莉在未来完成影片中的署名为总策划,联合摄制单位署名为:中共定边县委、定边县人民政府、西影公司、定边县盐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片头片尾完整字幕由西影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后签字认定;该片的发行(播出)收入完税后首先归还盐州影视公司投资,盈利部分按照7:3的比例分成,即西影公司70%,盐州影视公司30%。2011年8月17日、9月1日,盐州影视公司分别支付西影公司《三边红日》投资款30万元、15万元。《三边红日》摄制完成后,西影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退回盐州影视公司投资款17.7180万元。
二、争议焦点
西影公司是否应当向盐州影视公司出示涉案影片的“立项申请报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西影公司与播出单位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及被告会计记账凭证、投资款支出情况的票据、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明细、涉案影片的财务会计报告、剧本修改稿,是否应当提交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三、案例分析
西影公司与盐州影视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电影〈三边红日〉摄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合同约定《三边红日》总制作成本为145万元,其中盐州影视公司投资4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盐州影视公司已经分别于2011年8月17日、9月1日支付西影公司《三边红日》投资款30万元、15万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电影〈三边红日〉摄制合同》中明确约定影片的项目立项、剧本修改、拍摄、发行(播出)等工作,均由西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盐州影视公司享有知情权,故盐州影视公司要求西影公司向盐州影视公司出示涉案影片的“立项申请报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西影公司与播出单位就涉案影片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及西影公司就涉案影片的会计记账凭证;涉案影片投资款支出情况的票据、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明细、财务会计报告、剧本修改稿,并给付复印件,符合合同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西影股份有限公司向定边县盐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示影片《三边红日》的剧本修改稿、“立项申请报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与播出单位就影片《三边红日》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完税凭证、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款支出情况的票据、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明细,并提供复印件。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加载更多
又到知识产权宣传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我们选择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促使人们持续创新。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知识。1.专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