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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纠纷的调处原则

时间:2016-12-01 15:38:5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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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古老的纠纷种类之一。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出行时如果没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须要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时,他方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请求恢复原状。但有条件可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权纠纷在内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社会稳定上形成了新的隐患,对于这类纠纷,我们一定要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纠纷大多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从息讼止争上来看也大有调解的必要。通行权矛盾的产生来自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调解处理能使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成功的调解还可以大大提高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因此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就应大胆地让当事人自行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会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稳定局面。

二、通行权纠纷的调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有些通行权纠纷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此,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调处。而更多的通行权纠纷直接或间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在调处时必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为居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相邻其他群众的出行便利。

(二)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的,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相邻人也有义务或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同时,相邻各方应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对于纠纷应尽量互谅互让,以求得妥善解决。

(三)正确区分通行权纠纷中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许多通行权纠纷是基于经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发生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有必要先看清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所界定的权利边界。如果侵权人的侵权是有关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所致,则可要求受害人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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