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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汲水权,指按照取水许可证的确定或者法律已认可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数量,借助一定工具和设施对水进行抽取的权利。指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而具有取水权的权利人,在无取水许可证时按照法律不禁止的习惯而取水。
第二,引水权,指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法律已认可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数量,利用渠道等输水系统对水进行引入的权利。
第三,蓄水权,指在地上或地下修建蓄水装置存蓄水的权利。蓄水可以是一种取水方式,如蓄取地下泉流,蓄取地表水(包括雨水等);也可以是贮存所取之水备用。
第四,使用所取之水的权利,取水的核心权益是用水,因此取水权在内容中当然含有使用所取之水的权利。用水权还可以分为家庭用水权、市政用水权、灌溉用水权、工业用水权、稀释用水权、娱乐用水权等。
第五,取水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权利的重要权能,取水权人对其取得的取水权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可见,取水权中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但处分权不能出租、抵押,也不能全部转让,只能转让节约出来的部分,且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取水权的确立有其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中剥离出民事主体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从而明确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与民事主体对水资源使用和收益权的关系;有利于确立民事主体对水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赋予权利主体在取用水领域的自由,以保障他们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水市场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和作为交易的对象,而取水权作为水资源的使用权,则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
取水权的确立,对建立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是有意义的,能解决水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使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产生更多的社会经济价值。尽管取水权意义重大,但根据我国严重缺水的现实国情,国家在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上已将原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先转变为要节约保护优先,从而引发了取水权限制的紧迫性和实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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