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私法限制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按照现代民法思想,一切私权都有社会性,其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而被禁止。《物权法》第7条奠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即物权限制原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要求。
(二)诚买信用原则
权利的行使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该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凡行使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均应构成违法。
(三)自力行为
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即所谓自力行为,它也属所有权的限制。
(四)其他限制
所有权的其他限制,主要包括基于相邻关系或地役权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受所有物上的第三人的物权或债权的限制。例如,在所有物上设立质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所有人对于物的使用、收益的权能便被排除,其所有权即相应地受到限制。另外包括所有人因债权合同就物的使用收益处分而受限制的,如租赁、使用借贷等。
二、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一)限制所有权的公法渊源
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立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自然环境立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规定。
(二)公法限制的内容
1.对所有权取得的限制
对所有权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l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对所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限制,也就是对所有权内容或行使的限制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水法》第51条规定,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3.对所有权的征收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或其他财产实行征收。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4.对所有权的剥夺,这是对所有权的最大限制
国家可以依法对违法财产实行收缴、没收。《刑法》规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均属对所有权的剥夺。
(三)公法限制的形式
1.使所有人负作为义务
如法律规定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的应当上交国家,否则将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2.使所有人负不作为义务或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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