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制度不是规定在担保法中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是规定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章节中。它实际上起到了担保的作用,而且较之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实行便利、手续简单的优点,是一种更加行之有效的债权危机预防方法。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2、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1)所有权保留适用于非即时结清的合同。因为在这类合同中,由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的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比如,对于出卖方说,担心货物先发出而收不回货款;对于买受人来说,则担心先付款而收不到货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就能消除和降低交易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
(2)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场合,否则就会导致无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
(3)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必须是非一次性消耗物(一次性消耗物是指一经使用即消灭其实物形态的物。)如果是一经使用就消灭其实物形态的一次性消耗物,就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事实前提。
(4)所有权保留必须是基于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3、所有权保留的作用
(1)督促买受人付清价款,否则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买受人付不清价款时,出卖人行使买卖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并且还可以就标的物的折旧债权和买受人的返还已付价款债权主张抵销,以避免或者减轻自己遭受标的物折旧或者灭失的损害。
4、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买卖合同向买受人现实交付标的物,这不是在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直接占有、提前使用标的物的需要——尤其是对标的物的再转让和再加工。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并没有对世效力;但所有权保留表现出买受人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所有权、出卖人享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标的物的处分受限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利益的需要,所以它又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型保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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