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所有权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所有权的内容受限制与所有人义务的承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原则上,所有权限制既适用于个人财产也适用于公有或公用财产。不过通常所讲的所有权限制是指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其宗旨在于解决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问题。
二、特点
所有权限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限制原因的复杂性。所有权限制既可能是为划定所有权边界、避免所有权冲突,以协调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如各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即为此例。还可能是基于交易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善意取得和征收征用等制度即是例证。因此,所有权限制还可分为所有权的内在限制与所有权的外在限制。
第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有权限制既包括对所有权积极权能的限制,即对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限制,也包括对所有权消极权能的限制,即对排除他人干涉的限制。既包括所有权享有上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行使方面的限制;既包括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限制程度的差异性。一般而言,所有权的客体不同,法律对其限制的程度也不一样。“今天,根据不同的客体以及这些客体所承担的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功能’,所有权的内容和权利人享有权限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所有权客体满足的社会功能越多,就可能对所有权进行越大的限制。由于土地等不动产所负载的社会功能最多,因此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远比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严格,所有权的社会化一般也是指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化。
第四,法律规制的全面性。一方面,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规制之重点。因此,所有权限制的诸多制度也体现在物权法等私法规范之中。所有权在私法中的限制既表现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也表现在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物权法原则对所有权的限制上,还体现在其他的许多直接或间接的限权条款中。另一方面,所有权又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因此,所有权又可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离不开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对其进行保护和限制。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通过征收、征用、国有化等制度的设置来进行的。
第五,所有权的义务性。所有权是所有权权能的集合体,而所有权权能既表现了所有人权利的一面,也应体现所有人义务的一面。所有权义务其实也包括所有人的义务。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尊重不特定的非所有人的利益和履行对特定的非所有人的义务,前者如尊重公共利益,后者如承担相邻义务。罗马法以来,所有人义务的标准用词是所有权限制。其义务形态与私法相关的,主要有“容忍他人之侵害之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之义务”和“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之义务”三种形态。
三、分类
第一,一般限制与具体限制。一般限制是对一切所有权或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权的限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和不特定客体,而具体限制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主体或客体的限制。一般限制主要表现为各国民法典、宪法等对所有权行使受公共利益限制的原则规定,而具体限制表现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各种类型的所有权所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禁止性限制、容忍性限制和义务性限制。根据不同的限制性规范,所有权的限制可分为三类:基于禁止性规范的禁止性限制(如禁止枪械、毒品的交易,禁止买卖土地,禁止在风景区建造住宅等);基于容忍性规范的容忍性限制(即所有权人容忍他人在其财产上为某种行为,如通行);基于义务性规范的义务性限制(即所有权人有义务为某种积极行为)。
第三,自愿性限制与非自愿性限制。所有权的限制包括所有权人自愿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和非依所有权人的意愿对所有权的某种约束或减损。许多他物权都是通过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立的,同样所有权人也可以默许或容忍他人对自己之物的某种利用。通常我们所讲的所有权限制仅指非自愿性限制。
第四,私法限制与公法限制。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所有权的限制可分为所有权的私法限制和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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