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需交付房屋,合同即生效;房屋租赁合同又是一种双务有偿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让渡房屋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双方均对相对方互负给付义务;同时房屋租赁合同也是一种继续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持续完成,而非一次性交付就能完成。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双方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事由的情况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出解约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正确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三点,以供参考:
首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发现对方存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违约行为时,可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解除权。但必须明确的是,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需要相对方或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确认。主张解除合同是守约方的权利,但相对方有异议的权利,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即使是行使解除权方也要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解除通知为对方确认或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生效。
其次,相对方应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路径行使异议权。
解除合同通知虽然不必然引起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如果相对人不依法行使异议权,则合同解除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当租赁合同一方向相对方发出解约通知后,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解除通知的效力进行确认。这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唯一法定异议程序和路径。如果相对人不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则解除通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也有观点提出,如果解除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发出解除通知的,相对方即使在通知期满或法定期间届满后另行起诉或仲裁的,该解除通知不应当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要求就出合同的通知有无理由或者理由是否成立,均是双方当事人的单方面认识,《合法》既赋予了解除方请求解除的权利,同时,《合同法》也赋予相对人通过异议进行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如果相对人不依法行使权利,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解除通知效力被确认前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是一种继续性的合同,房屋出租人在履行合同时将出租房屋交予承租人使用的,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均应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果发出解除通知后,自行采取措施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如果解除通知的效力最终未被确认,则可能因为发出解除通知后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租金,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直接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认解除通知无效的,则最终的解约责任可能要有出租人承担;再如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发出解约通知后,自行搬离涉案房屋导致房屋空置的,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认解除通知无效的,则解约的责任及空置的损失等都可能由承租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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