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大量的房屋存在“视为出卖”情形,作为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对“视为出卖”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作为先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必须先将租赁房屋出卖。出卖,系所有权的有偿转让,赠与、遗赠和继承不在此列。
(1)承租人应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根据《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乃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从词义分析,拍卖应视为出卖。但是,先买权行使能否适用于房屋拍卖,理论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前者如德国民法,后者如台湾地区民法。
若承租人对进行竞拍的租赁房屋不能优先购买,有违我国先买权之法定规则,更何况,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42条规定,在抵押权人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抵押房地产的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规定,在拍卖的场合,承租人应当有权行使先买权。
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屋时,不论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对案外承租人的先买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得擅自剥夺。因为强制执行是出租人在被依法强制情势下的“出卖”,故承租人的先买权仍应得到保护。
(2)承租人不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以租赁房屋作价入股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从事合作开发的,或企业发生收购、合并、分立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权利转移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进行产权交换的,往往被一些地方性法规“视为出卖”。但是,这种转让所涉及的“同等条件”具有独特性而不可重复,所以,承租人无法享有先买权。
(3)承租人酌情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570条第一项的规定,如出租人将住房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家属的,则承租人不得行使先买权。
我国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可这种买卖与纯粹的市场交易有所不同,应当有所保护。当然,对于家庭成员或家属的界定也不宜作过分的扩张解释,否则,不利于对先买权的保护。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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