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具体为:
1.依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2.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
3.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4.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5.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情形
1.侵权认为发包方
(1)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
三、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双方协商
协商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2、调解
调节包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3、仲裁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起诉
分为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
(1)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不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强令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自主经营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或者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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