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99002
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3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四、受理机构
财政部
五、审核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2.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100820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九、办理方式
(一)依申请变更
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补证、换证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终止的,证券评估资格失效,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交回。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并按一式三份提交资产评估机构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或者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十、办理时限
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现场检查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及文书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配合联合实地检查。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二)电话咨询:010-88061292,68551003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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