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公司合并
1、合并双方共同提交的合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合并双方的股东(大)会决议。
3、合并协议。
4、详细合并方案。
5、存续方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格式见附件2。
6、合并公告及债权人告知书(复印件)
7、存续方的有关承诺和情况说明。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知晓现状并承担相应债权债务等的承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存续方在合并中是否为股东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说明。
8、直接或间接持有合并后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9、合并双方截至合并基准日的财产清单,截至合并基准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合并后的模拟财务报告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已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的证明文件。
10、合并双方的整合处置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系统、组织结构、营业部、人员的整合方案,交易所席位、客户保证金、客户持仓的处置方案,休眠客户权益的托管方案。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并双方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对合并方案及实施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充分考虑并设置了必要措施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确认;对合并双方是否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的尽职调查等)。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期货公司分立
1、申请报告,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
2、股东(大)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应由股东盖章,如果仅由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3、公司致债权人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分立公告,复印件;
5、截至分立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分立完成后各分立主体的股权结构图,应当逐层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如果分立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将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逐层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7、分立完成后各分立主体的模拟资产负债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8、公司财产、业务、分支机构的分割方案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9、如分立导致新增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还应当按照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相关材料;
10、期货公司分立已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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