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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IPO上市案

时间:2016-12-01 10:3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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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3

公司简称:蓝思科技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发行数量(万股):6736

发行价格(元):22.99

发行市盈率(倍):22.98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上市问题

1、机构独立问题,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

2、资产完整问题,发行人商标在境外被抢注;

3、持续盈利能力问题,报告期内净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4、规范运行问题,发行人出口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三、案例评析

(一)机构独立问题,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

发行人子公司蓝思国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蓝思是否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资料,自蓝思国际成立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香港蓝思及蓝思国际登记的注册地址均为香港新界上水广场龙琛路39号20字楼2011室。

经核查,自成立之日至今,香港蓝思主要为周群飞的股权投资平台,其日常维护由外聘的法定秘书机构负责,除董事周群飞外,香港蓝思没有其他员工。自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香港蓝思暂时作为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平台,并自蓝思国际成立(2010年11月)起逐渐将相关销售业务过渡到蓝思国际。

在上述期间,销售业务的外部谈判及内部决策由发行人决定,发行人决定外部谈判及内部决策的结果后以香港蓝思名义执行销售,而且销售业务的实际执行由发行人的员工承担,香港蓝思仅在名义上负责合同或订单的签署、货款的代收代付等工作。因此,香港蓝思与蓝思国际共用注册地址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资料,香港蓝思于2012年7月13日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7字楼。

2012年7月21日,香港蓝思及蓝思国际分别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自蓝思国际成立至出具说明之日,没有香港蓝思的人员在蓝思国际的注册地址办公,实际上不存在与香港蓝思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况。

虽然香港蓝思与蓝思国际曾经存在共用注册地址的情形,但香港蓝思除董事周群飞外未雇佣其他人员,其日常运营由法定秘书机构负责,其代理发行人产品销售的业务由发行人决定并由发行人员工负责执行,且目前其注册地址已迁出。因此,香港蓝思和蓝思国际不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况,上述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资产完整问题,发行人商标在境外被抢注

公司唯一的商标“lens”在境外被抢注,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商标境外被抢注的情况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出口、财务业绩的具体影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1、公司产品为中间产品,商标不是公司产品得到客户认可的重要标识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视窗防护玻璃是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消费电子产品的重要显示零部件,公司已掌握视窗防护玻璃产品的核心技术,凭借产品规格高、品质突出的优势,在通过客户严格的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建立了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由于公司产品为中间产品,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上并不标识公司“LENS”商标,最终产品只会标识消费电子知名品牌客户商标。下游知名品牌客户在选择视窗防护玻璃供应商时,注重考核供应商的创新研发能力、定制化生产能力、视窗防护玻璃产品品质、生产基地规模等因素,供应商是否拥有独立的商标并不在考核之内,因此,公司只在国内完成“LENS”商标的注册并不影响其与下游知名品牌客户的合作,亦不影响下游品牌客户生产及销售使用公司视窗防护玻璃的电子产品。随着公司在行业中地位的提升,公司主要品牌客户已对公司产品产生了一定依赖,借助公司产品的不断创新、品质的持续提高,持续提升客户消费电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双方的共赢互利。

2、公司产品大部分发往境内EMS代工厂商,不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6502107号“LENS”注册商标证书,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类别为第9类,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因此,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LENS”商标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公司仅将“LENS”作为产品标识用于包装箱上,产品本身没有使用“LENS”商标,公司产品最终以消费电子产品整机的形式销往全球各地,消费电子产品上并无“LENS”商标,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另外,公司下游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代工组装生产模式已成为行业特征,知名消费电子产品厂商只负责研发和销售,代工厂负责产品的组装。目前,代工行业已形成寡头竞争,行业集中度高,并大多在中国大陆设厂。根据该下游行业特性,公司的主要发货方式为直接发货至品牌客户指定的境内EMS代工企业,因此,虽然公司出口占比较高,但公司大多数带有包装的产品只在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办理进出口手续,该部分产品和包装均没有实际运出境内,不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形,亦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公司商标境外被抢注的情况对公司整体业务经营、出口及业绩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3、境外被抢注商标与公司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网页检索显示,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名称为“LENS”的国际注册商标共有1049263号及985183号两项,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其中:1049263号商标的国际分类类别为第1、29、31类,基本注册地为比荷卢经济联盟(比利时、荷兰、卢森堡);985183号商标的国际分类类别为第25、35类,基本注册地为英国。

公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6502107号“LENS”注册商标证书,根据1961年4月8日起生效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上述协定国际分类),类别为第9类。

由于以上地区的商标分类均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标准,因此,信达律师认为,1049263号及985183号国际注册商标与公司持有的6502107号国内注册的“LENS”商标属于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

另外,公司少量发往境外的产品目的地主要为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EMS代工厂,带有包装的公司产品不存在被发往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等国家的情形。因此,公司产品的境外发货地与境外1049263号及985183号国际商标注册地不同,公司产品与境外注册商标的应用类别亦不相同,使用“LENS”商标不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法务部门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生他人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赔偿的情况。

4、公司使用其他商标亦不会影响公司业绩

公司商标仅用于产品的包装或附属物上,产品本身及最终销售的消费电子产品并不标识“LENS”商标。下游知名品牌客户在选择视窗防护玻璃供应商时,注重考核供应商的创新研发能力、定制化生产能力、视窗防护玻璃产品品质、生产基地规模等因素,供应商的商标知名度并不在考核之内。因此,公司即使不使用“LENS”商标而改用其他商标不影响其与下游知名品牌客户的合作,亦不影响下游品牌客户生产及销售使用公司视窗防护玻璃的电子产品。公司即使使用其他商标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盈利的波动。

5、公司已采取措施应对境外商标被注册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已采取措施逐步停止所有出境的产品包装箱或附属物上使用“LENS”商标,改为使用公司全名作为标识。同时,公司拟依据《马德里公约》在申请适用于第9类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的“LENS”国际注册商标,并另外设计筹划申请其他适用于第9类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的非“LENS”国际注册商标。

6、上述情况的补充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八、(二)无形资产”补充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发行人产品为中间产品,产品本身并不使用“LENS”商标,产品本身在境内外均不存在法律风险。其产品包装或附属物在中国境内使用6502107号“LENS”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且公司使用其他商标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相关商标在境外抢注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出口、财务业绩的造成影响,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亦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三)持续盈利能力问题,报告期内净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2012年至2014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99,643.96万元、244,004.12万元和117,628.96万元,其中,2013年公司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22.22%,2014年净利润较2013年下降51.79%。

1、2013年净利润变动情况分析

201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44,004.12万元,较2012年增加44,360.16万元或22.22%,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其主要原因为:(1)2013年公司手机防护玻璃和其他产品出货量增加,手机防护玻璃价格较稳定,其他产品中的蓝宝石产品销量和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使得2013年手机防护玻璃和其他产品销售收入较2012年大幅增加,带动公司2013年的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19.61%;(2)由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和2013年综合毛利率较2012年小幅上升,2013年的营业毛利比2012年增加22.42%;(3)随着子公司数量的增加,管理人员数量相应增加,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平均工资小幅提高,且公司在2013年加大了研发投入,使得公司2013年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较2012年分别增加3.67%和27.19%,由于借款的减少导致2013年财务费用较2012年下降11.92%,2013年公司期间费用小幅增加,但其增幅小于营业收入的增幅;(4)2013年利润总额较2012年增长26.84%,由于股份公司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的增加和所得税率的提高导致所得税费用较2012年增加64.13%,使得2013年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22.22%。

2、2014年净利润变动情况分析

201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17,628.96万元,较2013年同期下降51.79%,其主要原因为:

(1)下游消费电子产品需求旺盛,公司客户结构随智能手机品牌客户出货量结构性变化而调整,带动公司营业收入有所增长。

2014年,公司产品下游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需求和出货量仍不断增加,品牌客户智能手机出货量出现了结构性变化,公司的客户结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苹果、LG等外资厂商和品牌客户及对华为、小米等国内品牌客户销售收入增加,增加金额大于对三星及相关客户销售收入减少金额。

2014年,公司对苹果公司销售收入为687,803.22万元,较2013年增加152,094.34万元;公司对LG电子集团销售收入为79,913.17万元,较2013年增加40,410.84万元;公司对Maruzen Intec Co.,ltd(苹果供应商夏普的代理采购商)的销售收入为76,603.64万元,较2013年同期增加47,896.76万元。

2014年,公司也加大了对国内品牌客户的开拓力度,对国内品牌客户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其中2014年对新增客户小米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7,824.56万元;华为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为47,910.57万元,较2013年全年增加43,468.32万元。

受三星手机销量下降的影响,公司对三星及三星代工厂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其中对三星的销售收入较2013年下降137,436.19万元,对Melfas Inc(三星代工厂)的销售收入较2013年同期下降41,128.46万元;公司对诺基亚等品牌及其代工厂的销售收入也较2013年同期下降。

(2)营业成本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导致毛利率下降

①公司布局2.5D新产品和榔梨生产基地,储备了大量员工,新建和购买了较多厂房和设备,使得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增加

根据公司对行业的判断、新产品研发进度和生产规划,为保证2.5D新产品产量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提前布局蓝宝石产品、陶瓷产品、触摸屏产品和其他新产品,公司在2014年招聘、培训和储备了大量新员工,2014年末员工人数较2013年末增加约2.6万人,且生产人员平均薪酬较2013年有所上升,员工人数和平均薪酬的增加导致人工成本较2013年同期增加10.43亿元;为生产2.5D防护玻璃,购买了一批研磨和抛光设备,为布局蓝宝石产品、陶瓷产品、触摸屏产品和其他新产品,榔梨生产基地建设和购买较多厂房和设备并有部分厂房投产,导致折旧费用和水电费较2013年同期增加3.38亿元。

②产品结构调整导致营业成本上升

2014年,公司产品中2.5D防护玻璃(如iPhone6/6Plus、三星Note4防护玻璃)占比较高,其上表面为曲面,加工难度较大,且其边缘厚度较薄,生产过程中容易崩边或破损,残次品率较高,使得原材料等成本上升;2.5D产品工艺较复杂,新产品初期工人熟练程度不高,产能利用率下降;为了提高在消费电子产品制造产业链的地位,增强竞争力和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公司向大尺寸防护玻璃和触摸屏产业链延伸,推出了桌上电脑防护玻璃和触控显示防护一体化的全贴合产品,但公司新进入该领域,生产工艺成熟度和经验积累还需要一个过程,量产初期成本较高。

在上述主要因素的影响下,2014年公司产品成本上升,营业成本较2013年增加213,438.94万元;营业成本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导致综合毛利率较2013年下降9.33个百分点。

(3)研发投入等增加导致管理费用较2013年同期大幅增加

苹果、三星等主要客户新一代产品(iPhone6、Galaxy Note4等)均使用2.5D玻璃,为保证客户新一代产品的顺利量产和出货,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了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研发和试制;为保持公司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在2014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蓝宝石、陶瓷等新材料、应用新材料的产品及其生产工艺、设备等的研发,为保障公司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公司在OGS触摸屏、G+G结构触摸屏、G+F结构触摸屏和全贴合产品等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研发,导致2014年研发支出较2013年增加43,928.91万元,增幅为96.02%;长沙蓝思榔梨厂区部分工厂投产,管理人员数量和薪酬增加,无形资产摊销和办公费等费用也相应增加。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2014年管理费用较2013年增加68,572.45万元。

(4)营业利润变动分析

2014年,营业收入增幅小于营业成本增幅,公司实现营业毛利238,349.13万元,较2013年减少98,902.43万元。

2014年销售费用较2013年减少1,769.37万元,由于研发投入增加及管理规模扩大导致2014年管理费用较2013年增加68,572.45万元,由于汇兑净损失大幅减少2014年财务费用较2013年减少5,761.05万元,2014年期间费用较2013年增加61,042.04万元。

由于2014年11、12月销售收入金额较高且货款大部分在信用期内尚未收回,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公司根据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较大;2014年末存货余额也较大,公司对存在跌价风险的存货相应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上述因素导致2014年资产减值损失较2013年增加3,807.70万元。

在上述主要因素的影响下,2014年实现营业利润113,719.90万元,较2013年下降163,175.82万元。

(5)利润总额、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变动情况分析

由于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2014年营业外净收支金额较2013年增加14,675.54万元,营业利润下降和营业外净收支增加导致2014年利润总额较2013年下降148,500.28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后,2014年净利润较2013年下降126,375.16万元,降幅为51.79%,与利润总额下降幅度基本相当。

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3年下降160,821.30万元或70.48%,下降金额和幅度均大于净利润降幅,主要由于2014年收到研发补偿款(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较2013年多26,631.32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较2013年多17,596.28万元。

2014年,公司在员工、厂房、设备、技术研发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储备,付出了很大的成本,也对2014年当期净利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为公司新一轮的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

2014年4季度,新增员工已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相关研发支出已转化为经营成果,2.5D产品产量、出货量不断增加,蓝宝石类防护屏也开始出货。公司2014年4季度实现净利润38,902.2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23,236.72万元,较2014年第3季度出现了很大的改观。

(四)规范运行问题,发行人出口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补充说明发行人将出口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所经历的物流程序和报关程序,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出口产品的所有权是运送至境内海关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是运送至境外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处时予以转移,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为以及全部出口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发行人将出口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所经历的物流程序和报关程序,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出口产品的所有权是运送至境内海关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是运送至境外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处时予以转移发行人将出口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的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为物流园模式,一种为经由香港出口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A、物流园模式

物流园模式指的是产品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园区完成进出口的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种模式下,物流程序和报关程序为:货代(即货物运输代理商)将产品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境内公司”或“境内公司”)送至保税物流园区,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保税物流园区完成报关出口,同时客户在同一保税物流园区完成报关进口后,货代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B、经由香港出口模式

经由香港出口模式指产品通过香港完成进出口的模式。此种模式下,物流程序和报关程序为:货代将产品从发行人境内公司运送至境内口岸海关(如深圳皇岗口岸海关),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口岸海关完成报关出口,境内口岸海关放行后,蓝思国际在香港办理入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至香港,蓝思国际同时办理香港离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至境内口岸海关,客户在境内口岸海关完成报关进口,发行人境内公司报关出口与客户报关进口基本在一日内完成,货代再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由于产品只是在香港完成进出口手续,因此,香港的入境、离境手续一般由蓝思国际指定的代理报关公司完成。

在上述两种模式下,发行人出口产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均是以运送至境外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处时予以转移。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为以及全部出口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出口销售方式有由境内公司直接出口和由蓝思国际出口销售,其中由蓝思国际出口销售根据报关地点和客户指定交货地点细分为通过蓝思国际经由香港销售到境外、通过蓝思国际经由香港销售到境内、通过蓝思国际经由国内物流园区销售到境内等。

A、由发行人境内公司直接出口的物流和报关流程

由发行人境内公司直接出口的物流和报关流程为:货代将产品从发行人境内公司运送至境内口岸海关,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口岸海关完成报关出口,境内口岸海关放行后,发行人货代或客户货代将产品运至目的地海关,客户在海关办理入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B、通过蓝思国际经由香港销售到境内的物流和报关流程

通过蓝思国际经由香港销售到境内的报关流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人境内公司将货物在口岸海关报关出口,蓝思国际在香港办理入境手续,此阶段的报关工作由发行人、蓝思国际或委托的报关公司完成;第二阶段为蓝思国际在香港办理货物离境手续,境内厂商或其委托的报关公司在口岸海关报关进口。

物流和报关流程具体如下:货代将产品从发行人境内公司运送至境内口岸海关(如深圳皇岗口岸海关),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口岸海关完成报关出口,境内口岸海关放行后,蓝思国际在香港办理入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至香港,蓝思国际同时办理香港离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至境内口岸海关,客户在境内口岸海关完成报关进口,发行人境内公司报关出口与客户报关进口基本在一日内完成,货代再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C、通过蓝思国际经由香港销售到境外的物流程序和报关流程

货代将产品从发行人境内公司运送至境内口岸海关,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口岸海关完成报关出口,境内口岸海关放行后,蓝思国际在香港办理入境手续,货代将产品运至香港,a、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在香港的,货代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b、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为外国的,蓝思国际同时办理香港离境手续,发行人货代或客户货代将产品运至客户指定地点所在国,客户在海关完成报关进口,货代再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D、通过蓝思国际经由国内物流园区销售到境内的物流和报关流程

通过蓝思国际经由国内物流园区销售到境内的模式指的是产品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园区完成进出口的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种模式下,物流程序和报关程序为:货代(即货物运输代理商)将产品从发行人境内公司送至保税物流园区,发行人境内公司提供相关单据在保税物流园区完成报关出口,同时客户在同一保税物流园区完成报关进口后,货代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因此,发行人通过蓝思国际由物流园模式将出口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境内厂商的出口方式和行为符合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发行人相关公司在实际执行上述出口业务时均根据海关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了报关、结关等手续。

E、发行人全部出口行为符合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信达律师查阅了国家海关、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抽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各一笔出口业务的全套业务资料,包括订单、出库单、送货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记账凭证等,经核查,发行人出口业务均按规定办理了报关手续;走访了长沙、深圳等地的海关、税务局,查阅了发行人各境内子公司各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表,取得了海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各境内公司各月度进出口金额并与发行人采购、销售金额进行了比对,经比对无重大差异;取得了海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

长沙海关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012年7月11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2月23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蓝思科技、长沙蓝思、自2011年至2014年1-9月期间在长沙关区范围内没有走私、违规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长沙海关分别于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2月23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蓝思湘潭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在长沙关区范围内没有发现走私、违规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长沙海关分别于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2月23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湘潭蓝思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在长沙关区范围内没有发现走私、违规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长沙海关分别于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2月23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蓝思华联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在长沙关区范围内没有发现走私、违规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长沙海关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012年7月11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2月23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三维科技自2011年至2014年9月30日在长沙关区范围内没有发现走私、违规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7月8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7月3日、2014年12月31日出具关于蓝思旺资信情况的复函,证明蓝思旺在2011年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7月8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7月3日、2014年12月31日出具关于深圳蓝思资信情况的复函,证明深圳蓝思在2011年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仅有一次违规记录。违规事实为:2012年6月27日,深圳蓝思委托货代司机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防护玻璃时将出口数量227100片误报为272100片,深圳蓝思被处于5000元罚款。上述违规是由于货代司机误报造成,且罚款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南京海关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2013年1月24日、2013年7月16日、2014年1月16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昆山蓝思2012年、2013年期间在南京关区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昆山海关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12月31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昆山蓝思2014年1-9月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昆山海关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守法证明,证明昆山蓝思近三年来未曾接受昆山海关行政处罚。

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3年2月6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7月16日、2015年1月2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蓝思国际在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执行案件。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业务行为以及全部出口销售业务行为符合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符合中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不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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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