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势必给妇女带来较大精神刺激,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但这条规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仅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有正当理由的,在上述期间人民法院仍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1)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4)女方婚前原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不能治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
如果法院在一审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后在上诉审理期间发现女方怀孕的,在查明属实后,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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