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实践中,中止执行的情形,除了以上仲裁法规定之外,还应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如果申请人愿意延期执行,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愿,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这里讲的案外人,主要是指在申请执行之前,被执行的财产即执行标的确属被执行人,但在后来却经合法或不法手续移转于案外人所有(如购买)或占有(如租赁)。异议必须确有理由,才能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执行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内容不明,需要补充的;
(二)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或执行标的与其他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的;
(三)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的;
(四)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被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破坏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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