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概念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相对方,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诉的特点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性质,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可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种。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其权益;便于法院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每一个诉的具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
三、诉的双重内涵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当事人运用诉讼,首先考虑的是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撇开这一目的来考察诉的含义,认为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则意味着当事人为诉讼而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当事人起诉的目的的。
3、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就无实现的保障,如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会变成既无目的,又无内容的活动。简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剥夺的永恒权利,而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否能够取得则有利于当事人受否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是否基于可靠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对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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