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一、法定程序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以下的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人民法院执行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询问案外人、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等方法认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确属无理,原执行文件正确无误,应于驳回。实践中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或者执行人员经过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执行人员应当报院长批准中止 执行,如果案外人对其他机关制作的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分别提交有关制 作单位审查处理。
3、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实践中对于需要再审的案件,应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案件再审时,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有关执行异议的以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所谓的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
(二)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基于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如对被执行的财物为自己或为他人主张权利,认为该财物全部或一部属于自己或他人所有或占有;认为法院实施的执行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对执行的程序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则不属于执行异议之列。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
(四)执行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但实践中不论以何种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都应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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