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同时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贸仲委)是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6年在北京设立,当时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1987年,中国成为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中国政府这一重大举措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使中国涉外仲裁登上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大舞台。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经济环境下,贸仲委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吸引、鼓励、保护外商到中国投资,解决对外贸易纠纷的重任,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的法律服务窗口,仲裁业务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国际影响与日俱增,并逐步成为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委五十年的仲裁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不断地完善前进,日益现代化、国际化。从1990年起,贸仲委年受案量在世界知名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前,中国所有的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均由贸仲委受理,仲裁法颁布后,绝大多数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当事人提交贸仲委审理并裁决。2000年贸仲委修订了仲裁规则,开始受理国内经贸争议,国内仲裁案件增幅较大。到2003年为止,贸仲委已经成功地受理并审结了8000余例涉外仲裁案件,近千件国内仲裁案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的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认可。
1、贸仲委机构设置和职能
贸仲委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贸仲委现任主任由中国国际商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万季飞兼任,秘书长由王生长博士担任,秘书长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贸仲委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已审理终结案件的案例编辑工作;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续聘和解聘的建议。
贸仲委总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个分会,总会与分会设立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使用统一的仲裁规则。贸仲委北京总会和深圳分会、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贸仲委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
贸仲委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
贸仲委在当地贸促分会内附设了大连、长沙、重庆、成都、福州等五个办事处,在贸促会北京市分会内附设了联络处,各办事处和联络处均是贸仲委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宣传、程序咨询、转交仲裁申请书等服务。
2、仲裁规则
2000年10月1日,贸仲委颁布实施了第六套《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五章共91条。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可以适用。但须经贸仲委同意。
2003年5月8日,贸仲委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该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和“附则”四章28条。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作出裁决的期限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案确有正当理由延期外。适用《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其仲裁费比普通仲裁案件的仲裁费降低了50%左右。
中国(.CN)域名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其《补充规则》;通用网址(Keyword)争议适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通用顶级域名(gTLDs)争议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其《补充规则》。
3、贸仲委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4.仲裁员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贸仲委《涉外仲裁员名册》拥有仲裁员550名,其中外籍仲裁员183名,适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国内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在该名册中选定外籍仲裁员担任;《国内仲裁员名册》拥有仲裁员368名,适用国内案件当事人选定仲裁员;《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仲裁员90名,适用金融案件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贸仲委还将在近期出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粮食行业争议仲裁员名册》、《证券争议仲裁员名册》和《期货争议仲裁员名册》。贸仲委实行的仲裁员名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支公正高效的专业仲裁员队伍。
为了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贸仲委颁布了《聘任仲裁员规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和《仲裁员异议通报制度》,对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对不合格的仲裁员坚决予以解聘,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仲裁员廉洁高效地仲裁案件。
5.仲裁协议
贸仲委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适用普通仲裁程序还是简易仲裁程序,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文等事项。
贸仲委在五十年的仲裁实践中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享誉全球,并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保持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先后与20余家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签订了仲裁合作协议,努力扩大在国际仲裁界和经贸界的影响,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仲裁产品,竭诚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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