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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6-11-30 10:14:2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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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含义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地域效力,是指仲裁法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于仲裁解决的纠纷类型

关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确定标准大致应包括:

(一)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须为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财产权益。因此,凡不具备财产性的或虽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的民事纠纷均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三、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依照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仲裁事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身权和人格权争议事项,另一类是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一)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争议不可仲裁

这类纠纷主要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可仲裁

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可仲裁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按照国家另行规定的专门程序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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