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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

时间:2017-04-24 17:40:0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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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应该得到与其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也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机关工作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而且公务员参加社会二次分配,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参照标准。因此,本法原则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具体来说:一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如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成为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者,进而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如果国民经济发展了,仍然维持原有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就会挫伤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国民经济发展协调,也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增长不能超过经济和财力的增长。二是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的消费水平和需要是不同的。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还主要处于解决温饱型阶段,解决吃穿是最紧要的任务,居民消费主要集中在食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人千年的梦想。在小康社会中,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仅是吃,吃已经只是一小部分。消费的更多需求是居住、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因此,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考虑,就要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以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物价增长因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价格变动指数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规定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与物价增长幅度相适应调整公务员的工资,就是要使工资的增长率高于物价增长率的原则,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这样做,才能保证公务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因素而下降,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工资调查制度

本法草案中曾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类比。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这一规定删去了。虽然本法没有规定公务员的工资要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基本平衡,但仍然确立了公务员工资和企业人员工资的比较制度。建立工资调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这种比较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这里说的企业,不仅指国有企业,而且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薪酬水平是引导人才流向、增强人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如果排除垄断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总体而言体现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以及劳动力的价格。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确定公务员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工资调查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一是确定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适用于哪些公务员;二是确定相当人员的界定条件以及对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哪些内容进行比较;三是确定如何应用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四是确定机构和人员的抽样条件;五是建立调查系统,确定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调查经费的保障等问题;六是调查周期,即以多长一个周期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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