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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