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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如何启动?

时间:2017-02-22 15:24: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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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开始,包括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的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执行。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1)期限: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还能延长。

(2)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给付内容明确;

3、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审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过期可申请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2、不得反悔: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撤销申请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移送执行

(一)移送执行的条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

三、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移送执行主要是以下五类案件: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五)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四、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区别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

(二)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执行期限;

(三)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

(四)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五)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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