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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时间:2017-07-14 09:58: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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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符合这个条件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也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此次修改采用“相对数”标准而非绝对数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若以草案二审稿的1万元为基准,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因为1万元在我国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而在西部地区可能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则可能是大额。因此,在制定小额之标准时,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换言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适用。

5.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级

实行一审终审,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对简易程序修正后增设规定:“小额事件之裁判原则上第一审确定,惟第一审裁判如有违背法令情事时,才准许当事人上诉或抗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采取一审终审制,即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诉。若允许当事人上诉将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制度设计。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额必须是明确的且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如离婚、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该程序。另一方面,并不是说只要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修改后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标准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有较大出入,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存在原则性分歧,即便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上述标准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虽然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得以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得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下列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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