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房产的处理原则,对夫妻房产分割的不同类型总结如下:
一、离婚时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证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及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1、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无论是否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应归该产权人一方所有。
2、一方贷款购房,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仍归产权人一方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虽然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但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房款并取得了产证,产权人就拥有了房产的完全的物权,其房产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属产权人一人所有。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且婚后取得的产权证的房屋的分割因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房屋的
1、无论房产证上登记在一人的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房屋分割时,按照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四、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又支付了一部分,且婚后还有共同还贷情况的
房屋应属于部分共同共有。即婚前个人出资的部分其及增值的部分归一方所有。而婚后再次支付的部分,除非出资人证明该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否则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该部分及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父母参与房产出资的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六、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
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惯常做法: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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