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异者最关注的就是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大,因此,在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且夫妻双方证据意识较弱,导致处理上存在难度。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我国法律率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的分割所依据的程序处理为先进行析产、后分割财产。析产主要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区分。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三种;婚姻法的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为补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婚姻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家庭各个成员共同购置的财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属。
对于析产所要依据的原则,先要看财产来源,二要分析对财产的贡献,再者要确定形成时间阶段;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属于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双方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另外一项“夫妻特有财产制”,指的是夫妻双方能够证明某些财产虽然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权利的一方能证明取得此项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个人积蓄,此项财产就属于个人特有保留财产。析产清楚了,离婚时分割房产等财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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