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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时间:2017-04-13 17:01:3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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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后要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做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三、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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