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6.武装掩护走私的;
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9.猥亵儿童的;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
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
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21.盗伐、滥伐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30.索贿的。
(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
2.未遂犯;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4.自首;
5.立功。
(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六)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
(七)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九)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十)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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