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按其性质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禁止性规范行为模式,即限制或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一般用“禁止……”或“不得……”等来表示;第二种是义务性规范行为模式,即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承担某种义务,一般使用“必须……”、“应当……”或“……义务”等来表述;第三种是授权性规范行为模式,即授予当事人可以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一般用“可以……”或“可……”来表述,当事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力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三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两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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