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三)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二、实际履行原则的特征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以事实过程达成的劳动契约。劳动契约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断达成新的合意,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向前发展,这一系列合意的整体才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完整面目。个别劳动关系中的一系列合意由实际履行的事实过程所反映。书面劳动契约其实也只是事实劳动过程中的一个片断,有赖于实际履行过程的补充。
(一)实际履行原则是一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则
在劳动法体系中,实际履行原则是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则。实际履行原则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间一方面存在统—性,实际履行原则具体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领域表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是承认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平等性;另一方面存在差异性,具体原则只能够在个别劳动关系领域内发挥作用,而且这种指导作用更为具体,更为直接。
(二)实际履行是一项法律原则而非救济手段
劳动契约法的实际履行原则有别于契约法上的实际履行。这种区别在于,契约法上的实际履行是一项强制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的救济措施或者救济原则。劳动契约所具有的人身性和依附性特质,使得劳动契约的强制履行成为不可能,因此劳动关系无法以实际履行来实现救济。所以实际履行原则在劳动契约法上是指通过实际履行来确定契约内容,它不是一项救济原则。
三、实际履行原则的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一)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二)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三)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四、实际履行原则的的意义
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三)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
(四)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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