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五)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本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跨行政区域、查处阻力较大等原因,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处时会有较大困难。而上级行政机关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一般要优于下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能够涵盖涉案地区,拥有的职权、地位也能够有效地消除阻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由原不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该案是必要和可行的。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这就是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管辖权转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上级工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机关管辖。
二、明确管辖权的意义
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可以对那些虽有管辖权却怠于履行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被委托或者被授权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处罚的管辖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没有管辖权而实施行政处罚,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而被撤销。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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