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
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前一种违约我们称之为“对方违约”,后一种违约行为我们称之为“主动违约”。
二、鉴于此,面临这二种情况时,法务经理就应该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同救济,以尽量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当,就容易使企业扩大损失。
(一)对方违约的救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1、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却不知所措。
(二)主动违约的救济
当企业判断违约所带来的损害远小于因违约而带来的潜在利益时,企业往往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务经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困难而又痛苦的判断。一旦作出了主动违约的决定,法务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1、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
企业作出主动违约的决定时,一定要先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对方的不当履行;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准备主动违约时,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尽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然而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这种举证责任是由合同对方承担的,因此在必要时,可以促成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成就。当然,方案的设计要尽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我们常说,沟通创造价值,在主动违约的情形下,恰当的沟通可以消除因主动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通过适时的沟通,在支付一点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法务经理的首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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