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职工的工伤经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相对稳定”的用语也就表明了职工的工伤伤情并非绝对不会发生变动,其伤情的稳定往往是暂时的、一段时间的。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的原因,可能是医疗技术的进步给工伤的治疗带来了新的进展,也可能因为工伤职工的某些身体损害,在治疗工伤时并未被发现,这种损害导致职工的伤情进一步恶化。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会直接决定着工伤职工已享受或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是否合理,进而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法律设定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可以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重新进行等级鉴定。这样,工伤职工就可以依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重新调整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级别。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级别与其伤残情况就适时地保持了一致性。
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点
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无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有无变化,均不得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2、只有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方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是指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他们可以单方提出申请,也可以多方共同提出申请,但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应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因客观障碍而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形。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某些待遇的支付,因此,它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而在对工伤职工进行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中,它并无申请人的资格。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产生的原因是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提出这类鉴定的申请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他们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不论实际情形怎样,他们都可以提出这类申请,从而启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程序。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的伤残情况仍然发生变化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再次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程序、工作制度、工作要求与一般的劳动能力鉴定并无不同。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不同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前者产生的前提是已经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符合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变化的实际,后者是针对已经作出但并未生效、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结论而产生的——当事人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寻求救济。
上一篇: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指南
下一篇: 工伤认定程序指南
加载更多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