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述,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反驳。
(二)除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情形外,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如发现办理案件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对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科长提出,对行政复议科长的回避,由被申请人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提出,对分管副主任的回避,则向主任提出。对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关负责人在15天内有责任查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被申请人回复是否决定回避。
(四)对复议机关需要勘验现场的,有权要求复议机关通知其到场。
(五)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的,被申请人有在3天前得到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行等事项通知的权利。
(六)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市法制办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七)对自己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依据,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签收。
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有权拒收,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径直做出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编制目录,标明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或拒收。
(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同意并派出人员一同前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否则,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四)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五)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到场到会,按时到达勘查现场,或按时参加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被申请人举报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被申请人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有义务按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否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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