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正文

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时间:2016-10-21 14:20: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其新颖性通常具有公开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多方面的特点。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日来划分的,但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以及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包括他人没有遵守明示的或默示的保密约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