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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诉讼指南(二)

时间:2016-10-21 14:0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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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判决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民事、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七、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八、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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