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需要对类似服务、相同商标等问题进行认定。
1、类似服务
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认定类似服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他们提供的方式、目的或地点是否相同或相近;
(2)他们提供服务的项目是否相同或相近;
(3)他们的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相近;
(4)他们的营业范围是否相同或相近;
(5)一般是否为同一经营者提供。
2、商品与服务类似
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品的制造、销售与服务的提供,一般是否为同一经营者所为;
(2)商品与服务的用途是否一致;
(3)商品的销售场所与服务的提供场所是否一致;
(4)消费者的范围是否一致。
3、相同商标
是指构成商标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标在整体上不存在差别或差别细微。认定相同商标的标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3)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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