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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判断的类型化分析

时间:2016-10-21 13:3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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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形式多样,商标近似情形也各异,在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还需结合商标标识音、形、义三个方面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

关于几种主要类型的商标近似的判断,具体如下: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不包括图形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包括中文文字、非中文文字和字母、数字等。文字商标因具备音、形、义的特点,商标近似判断时三个方面均需考察。

(1)外观近似

外观近似一般包括两商标使用相同的文字不同的字体,和不同的文字相同(近似)的字体两种情形。前者如“与“、“与“等。后者如“与“等。在字形上判断时,单字或字母上相同部分的多少因素应予以考虑,尤其是外文商标,“两个商标等于或者超过50%以上字母相同,并且每个商标的文字总数超过4个字母,应存在近似的可能,”如“ROLLAND”与“ ROLANDO”构成近似。同时,文字或字母在排列顺序上相同或相近但如果采取相反的顺序排列,并不当然能排除近似,如“雪碧”与“碧雪”、“”与“”等。

(2)发音近似

文字、字母、数字商标的读音相同或相近也会引起商标近似误认,如“35”与“555”;“皇冠”与“黄冠”等。包括同种文字读音近似、不同文字之间的读音近似、汉语拼音与汉字商标读音近似、中文商标的左右认读近似等。如“与“、“与“、“PHELLP”与“菲力瀑”、“长城”与“CHANGCHENG”、“华润”与“润华”等。

(3)含义相似

含义在商标近似判断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如商标标识含义相同或近似,也会构成商标近似,或虽音、形相似,但含义不同,仍不会构成近似。

在判断文字商标的近似性时,基于消费者的认知特点,应更多考虑文字因素,但最终都应在个案中,按消费者通常的理解和认知习惯综合判断,不能独立地根据音、形、义其中一个方面得出结论,音、形、义任何一方面的近似都可能导致商标的近似,但又不必然导致近似。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不存在发音问题,也很难构成含义近似。其外形是否近似,完全依赖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其外观给消费者的突出印象或总体印象相似,即可认为构成近似。此外,对颜色组合的图形商标也应基于整体印象及颜色排列顺序的对比进行判断。

3、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为各构成要素组合的商标,除从整体上进行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对“主要部分的”确定和判断。

4、立体商标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商标标识构成要素中包括三维标志,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同图形商标相似,对于以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近似性判断,主要基于三维标志的整体结构、形状所产生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较。如果立体商标存在具有显著突出部分的,该突出部分能给消费者较强的印象,该部分近似也应构成商标近似。

关于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如果三维标志整体或具有显著部分的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存在近似,也应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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