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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冯某离婚案

时间:2016-10-21 13:0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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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被告:冯某。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3年12月,原、被告收养一女,名沈欣妍。被告自结婚后即居住在原告家。2010年2月份开始,原告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在未与被告商量的情况下,外出打工。2012年6月份,原告因为原告父亲去世回过家,几天后原告仍离家外出。自2010年2月份起至今,原、被告无夫妻生活。被告婚前财产:电视机1台、电动车1辆;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冰箱1台、太阳能热水器1台、组合家具1套、双人床3张、缝纫机1台,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家。

二、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符合离婚的标准。

三、案情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接触时间较长,原、被告决定共同生活,依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由此确立了夫妻关系,各方均应倍加珍惜。原告主张因为是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琐事时有争吵,且被告性格上的缺点,导致夫妻无共同语言,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被告答辩陈,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一直照顾原告家人及养女,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导致离婚纠纷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琐事争吵以及双方性格不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准予夫妻离婚的情形,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应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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